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數字科技??真吸金??或者是原罪~~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真的是鬼島!!

幾年前,因為國外已經有NFC,
曾經與朋友提到能否能結合金融信用卡,還有類似PAYPAL概念並結合手機合作 (類似現在提到的金融3.0),網路賣保險,賣基金!
答案是~~不可能!! 因為,台灣不行!

幾年後,大陸支付保成為新一代的金融使用工具
台灣??PCHOME電子支付幾年前就被打槍!!
如果!!數字不是真吸金,而只是偷跑!! <還跑輸國際>
那麼,錯的是數字,還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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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最大的罪,是懷抱創新和創業的夢想

爆橘 ]
於 2014-08-28 19:14:29 發布
今天早上,蘋果日報頭條 ⟨ 數字科技吸金 186 億,虛擬儲值違法,線上遊戲業震驚 ⟩:
上櫃股王數字科技遭人檢舉利用旗下「8591 寶物交易網」,違法發行虛擬貨幣,供民眾以「先儲值、後扣款」方式,交易各類線上遊戲點數或虛擬寶物,新北地檢署認定該公司非法吸金 186 億元,今依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董事長廖世芳、總經理吳聰賢及前總經理王震宇起訴,為線上遊戲產業投下震撼彈。
蘋果日報選擇把這個新聞送上頭版頭,而且用「吸金」兩個大字吸引目光,電子媒體不意外的立刻一窩蜂跟著大鳴大放。一早上電視新聞頻道全是數字科技三位主要負責人的影像,年初風光上櫃時的新聞畫面,笑容依舊,底下的跑馬標題卻已經改成「違法吸金」、「面臨刑責」等字眼。
這真不是一個站出來替數字科技說話的好時機。
但是,正是在這個時刻,如果選擇沉默,我們不知道,未來要怎麼繼續在台灣談創新、談創業,我們不確定,當有人帶著有趣的創新點子,眼中閃耀著對創業的憧憬時,我們是否要說,「聽過數字科技的故事嗎?國外的成功案例看看就好,在台灣,別傻著去當革命先烈。」
  • 在台灣創業,最大的風險不是商業上的,而是這個國家社會體制系統,面對創新的嚴重失靈與運作失序
數字科技到底犯了什麼罪?
檢方認定,2009 年起到去年 2 月數字科技經手代收款項竟逾 186 億元,涉犯《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0 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電子票證」罪,而犯罪所得超過 1 億元,可處 7 年以上重刑。
數字科技是較早期網路新創公司之一,創辦人與經營團隊素來以低調著稱,據我們了解,與之合作過的業者對這個公司的印象不外乎是:「低調務實經營」、「誠信正派不張揚」,甚至有人說,「這樣正派經營的公司如果法律不容,那是台灣的法律有問題。」
數字科技所違反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009 年立院三讀通過,是為了給悠遊卡「非銀行經營儲值卡業務」的法律地位而量身打造的惡法,但同時卡住其他民間經營者的機會,甚至扭曲不少創新服務的原意。數字科技提供的 8591 服務,原本是為了解決網路虛擬寶物交易詐騙問題,於是提供一個中立平台,確保買、賣雙方不會發生買了不付錢,或是收了錢不交易的問題,但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規範下, 數字科技反而變成了有詐騙之嫌。
數字科技所經營的業務服務,即是近兩年吵得沸洋的電子支付管理相關辦法,因為法律嚴重落後於科技,PChome 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還曾重砲抨擊:「有政府如此,何須敵人?」如今,新的電子支付管理條例還在行政院審核中,數字科技創辦人卻已經被起訴,且三位創辦人未來仍可能面對 7 年以上重刑。
策睿商務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簡榮宗認為,因為現行適用法律還是《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從客觀的法律條文來看,數字科技發行的虛擬貨幣的確用於多用途支付,金管會作為監管單位,有人檢舉,當然必須交由駐檢調查,而檢察官依據調查結果而具體起訴,也是依法行事,「新聞上說吸金,我認為過份了。他們只是創新早了點,檢察官目前是以電子票證法起訴而不是銀行法,針對的是數字科技在沒有獲得主管機關審核前經營儲值業務,不應該說是吸金。」
  • 台灣的新創產業還需要多少死在沙灘上的烈士?真的還有後浪嗎?
昨晚新聞出現後,就在創業圈裡引起一陣討論,數字科技是網路創業者中,少數經營穩健且上櫃的公司,如今卻因為一部為悠遊卡公司專設法律而面臨如此不堪的處境,「誰還敢當先行者?創業是為了創造新的可能,難道要搞得像革命一樣壯烈犧牲當烈士嗎?」
路上的烈士其實不只一個。
台灣是電子商務的早發國家,也是電子支付發展最慢的國家。過去幾年,不少新創網路服務業者都曾有機會與銀行業者合作推出虛擬支付服務,但總在競爭對手的「檢舉」疑雲中,為求穩定經營而罷手,巴哈姆特與國泰世華胎死腹中的合作案就是一例,這類型的例子,還有更多,只是這些故事,銀行、業者都不會明說。
過去幾年,想要提供各類型電子支付服務的新創業者,並非不願意跟著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真正的問題是,金管會不願意被扣上監管不力的大帽子,向來採取「寧可錯殺」的態度面對新創支付服務,而銀行業者在創新速度過慢,又不願意拱手把大餅讓給其他同業的商業邏輯下,沒事就以「檢舉」為手段扼殺阻攔。
最後能夠在現行制度下「安全無虞」推出電子支付服務的,就只剩下與公共捷運綁定的服務業者和大財團。打開台灣電子票證列表全都是這種角色,除了原本的台北市悠遊卡,高雄捷運的一卡通、原為台中 e 卡通的臺灣通、遠通旗下的 E 通卡,以及統一集團旗下的 icash 等 5 種。
其他還有誰?銀行業者和電信業者自然不會放過這個大餅,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玉山支付、台新銀行、中國信託、永豐銀行等財團級業者早就靠各種手段卡著位置,電子商務業者 PcHome 的支付連、以及專注提供線上代收付服務的紅陽與藍新科技,遊戲業者出身的智冠 My Card、歐付寶,以虛擬點數服務起家的 HappyGo、Richi 里斯特資訊媒體(資訊揭露:Richi 為《TO》關係企業),以及其他眾多提供電子旅遊票券、餐飲票券服務的業者,都在等著新法上路後,能夠合法參與市場。就在這個時機,爆出數字科技因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而被起訴的新聞。
數字科技今天下午發表聲明,語重心長:
「同樣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模式,在國外叫創新,到台灣叫吸金!」
數字科技的無奈悲劇,是否可能因為正在行政院審議中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通過而畫上休止符?答案是,很難樂觀。
今年(2014)五月,金管會在新任主委曾銘宗的介入推動下,終於提出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條例出來沒多久,這些新創業者對管理辦法幾乎沒有意見,唯一一個擔憂的是,條例中規定,初期這些支付業者都必須納入銀行公會。銀行業個個家大業大,這些規模完全不相符的新創服務業者被強制納入銀行公會,勢必成為談判桌上的自然弱勢族群,為此,詹宏志提出要組成獨立的電子支付公會
  • 在台灣,最大的罪,是懷抱創新和創業的夢想
數字科技的新聞,對網創圈來說,是再一則無奈唏噓的慘案。但對馬政府而言,何嘗不是狠狠打了自己一巴掌?
兩天前,國發會才剛說為了要促成台灣沉寂已久的創業能量,將在 9 月啟動創業拔萃方案,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把這個政策視為自己任內,在推動台灣產業升級上最重要的一役,國發會團隊過去幾個月耗費心力,對這個方案寄予厚望。
而被譽為歷來最開明有膽識的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剛好也就在今天的蘋果日報版面上大聲宣告,4 年內 300 家登創櫃板,因為「台灣創意在質與量都非常夠,期透過資本市場制度化,讓創業變產業,串起更多的珍珠與鑽石。」
數字科技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接下來的發展,只能看法官的心證判斷了。曾銘宗所期待的珍珠與鑽石還沒串起來,我們的體制,就先把一顆黑暗中剛孵化的小夜明珠打碎。浪潮只會出現在有機會的地方。數字科技的處境,還能讓其他人認為台灣有機會嗎?只怕前浪死在沙灘上,後浪卻不再跟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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